商标转让的新规和要求

时间:2015-06-16

    由于近年来,企业之间基于商标转让产生的纠纷越来越多,因此,新《商标法》对转让注册商标增加了一些限制性规定和要求。

    新《商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与原《商标法》第三十九条相比,新《商标法》在转让商标方面做了限制性规定,即商标权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转让时应当一并转让。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

    我国的商标转让一向是转让程序相对比较独立,不牵扯商标的经营等。国外很多国家要求商标转让要与其代表的经营一起转让,更加强调了商标与商品或服务的不可分割的关系。当然,各国的商标转让相关规定各不相同,但国际上的立法越来越倾向于商标与商品的不可分割性。事实上,商标权的转让,势必会关系到商品的来源和出处,也关系到企业的信誉、形象等。为了保护商标背后的相关权利,我国的新商标法也做了相应调整,商标权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转让时应当一并转让。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此规定也是要保障商标的根本作用,即区分商品和服务的来源。

    我国虽然允许商标转让与其经营相分离,但转让不能引起不同厂家商品的混淆,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如果商标转让后使其商品质量下降、有欺骗消费者的行为等,有关条文还有明确规定,由工商管理部门依据不同情况处理,直至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新商标法关于商标转让的限制性规定,更加保证了商标的根本属性和作用,突出了新商标法对于商标权利的保护力度,也将会在商标纠纷中起到积极的作用。从新商标法关于转让的立法上,也可见新的商标法与国际接轨的的趋向和对于商标权利的重视程度之高。


    编辑:王曼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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