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MICASADEC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841449号“MICASADEC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3292号

       

      申请人:株式会社擎天柱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841449号“MICASADEC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日本知名的连锁咖啡店品牌,第36805945号“MICASADECO&CAFE”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商标的恶意抢注,申请人即将对引证商标提出异议申请,请暂缓审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咖啡店铺实景照;申请人日本商标注册证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文静
    孙侃华
    张娜娜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