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998008号“头道汤 特色头疗”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6046号
申请人:头道汤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哲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998008号“头道汤 特色头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239783号“头道追风汤”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草本化妆品;乌发乳;生发油;香精油;化妆品”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文字“头道汤”与引证商标文字“头道追风汤”在读音、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润发乳;柔发剂;洗发液;洗发软皂;护发素”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用洗浴制剂”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及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中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商标作为商标使用在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辰夕
王继红
邢妍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