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虾级霸秀”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7291365号“虾级霸秀”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5338号

       

      申请人:北京风云变幻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崛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91365号“虾级霸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较强的独创性和显著性,经过申请人的推广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丽红
    张旭
    马媛媛

    2020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