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WAKE UP”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国际注册第1452247号“WAKE UP”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5912号

       

      申请人:哈斯腾床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52247号“WAKE U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自行设计具有独创性的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30669号商标、第31623217号商标、第14362169号商标、第10077817号商标、第9695095号商标、第27587665号商标(以下称为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二处于复审中,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三至五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正在与引证商标一、六所有人联系同意书,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诸引证商标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六字母构成完全相同,与引证商标三含义相近,构成近似标识。在第20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床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家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枕头及软垫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枕头及软垫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24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纺织制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装饰织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第41类服务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培训、教育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第42类服务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测试服务,即为改善睡眠二提供的试用床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材料测试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第44类服务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体保健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医疗诊所服务,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理疗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上,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0类枕头及软垫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0类其余复审商品、第24类全部复审商品、第41类、第42类、第44类全部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玉红
    李娇娜
    曹娜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