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卓太太BAOZHUOTAITAI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29352829号“宝卓太太BAOZHUOTAITAI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0539号

       

      申请人:中化农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鸿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云南省玉溪市红云化工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5月27日对第29352829号“宝卓太太BAOZHUOTAITAI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2071155号“宝卓”商标、第23287221号“宝卓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所属行业领域相同,其注册争议商标存在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造成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信息及相关报道;
      2.申请人所获荣誉;
      3.关于宝卓产品的相关报道及所获荣誉;
      4.被申请人信息;
      5.被申请人企业官网关于宝卓太太的产品介绍。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2月27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1月14日核定使用在第5类除草剂、净化剂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和二均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5类杀菌剂、杀虫剂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一和二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宝卓”,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难以明确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除草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农业用杀菌剂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农业用杀菌剂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较强关联性,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人在案并未明确除商标权以外的何种权利受到侵害,且申请人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了引证商标,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保护了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利,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进行审理。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作了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鉴于并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存在上述规定的情形,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保护申请人在先申请商标权利,故关于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无需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晶晶
    张玉广
    蔡婷

    2020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