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3844485号“第三方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5864号
申请人:上海钻融宝进出口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晓光知识产权(山东)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844485号“第三方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713889号“第三方信用网www.dsfxyw.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324165号“第三方品牌评价服务商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081884号“巴帝家居BADI FURNITUR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1456045号“第三方评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构成要素、呼叫、含义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我局在驳回复审流程中对引证商标四作出予以驳回的决定,该决定现已生效,故引证商标四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第三方”与引证商标一、二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均包含主要识别文字“第三方”,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为商业或广告目的汇编信息索引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构成要素、呼叫以及视觉效果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能够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倩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