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美斯”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7132064号“哥美斯”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9724号

       

      申请人:圆谷制作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32064号“哥美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业界具有很高知名度,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234199号“哥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百科介绍、媒体报道、民事判决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文字,两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游戏器具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游戏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未体现申请商标,或未使用在指定复审商品上,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颖
    段晓梅
    赵齐朝

    2020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