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色一号靖宸宣”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5465615号“红色一号靖宸宣”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6058号

       

      申请人:北京坚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65615号“红色一号靖宸宣”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643083号商标(以下称为引证商标一)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所有人所处地域不同,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一正在异议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867305号商标(以下称为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很高的显著性,不会造成不良影响。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至本案审理时,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若共同使用在白酒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该标识中含有“红色一号”,用作商标使用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不得使用的标志。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玉红
    李娇娜
    曹娜

    2020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