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UA ZHO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4323602号“HUA ZHON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6648号

       

      申请人:南通华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323602号“HUA ZHO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60173号“泓天装饰 HONGSKYDECORA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159890号“华中假日 HUA ZHONG HOLIDA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259122号“华中电力公司 HUAZHONG ELECTRIC POWER COR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4992617号“华中电力 HUAZHONG ELECTRIC POW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7176606号“华中科技大学 HUAZHO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HUST WUHAN CHIN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已经投入使用,形成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实际使用照片及相关项目现场图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室内装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建筑、粉饰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中主要认读的英文部分与引证商标二至五中的英文部分包含相同英文“HUAZHONG”,申请商标中处于相对独立位置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中的图形在构图元素、表现实现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无明显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分别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佳
    牛嘉
    张超

    2020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