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5050835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9668号
申请人:固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律嘉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5083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396386号“特鼎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宣传,申请商标在市场上已经存在固有的消费群体,在行业内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形成了紧密的对应关系,消费者可区分出商品的来源,不会导致混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给予相关公众印象上相近,且申请商标无其他组成部分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油漆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银涂料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了紧密的对应关系,产生了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颖
段晓梅
赵齐朝
2020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