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6172290号“吉日管家 WWW.YOUYI.VIP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6639号
申请人:北京乐佳美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72290号“吉日管家 WWW.YOUYI.VIP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144688号“吉管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487169号“P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10283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已经使用,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一定知名度,且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有获准注册之情形,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情况、设计情况及申请人完税证明等复印件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软件设计方面的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中显著识别的中文部分与引证商标一首尾文字相同,文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中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二的图形部分、引证商标三构图元素相同,整体视觉效果无明显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分别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依据。同时,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佳
牛嘉
张超
2020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