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6911074号“HA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5497号

       

      申请人:广西佰业浩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11074号“HA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973771号“HAGARLIN HAO”商标、第3350798号“发源地 HAO”商标、第19829175号“灏味坊 HAO”商标、第5402649号“馋点美食 HAO及图”商标、第15606619号“灏咖啡 灏 HAAO COFFEE”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五)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四提起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现处于审理阶段,引证商标一、四权利状态均尚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确认放弃申请商标在“动物寄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其与引证商标二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关于引证商标一、四的撤销决定;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举证商标档案;法院判决;申请人与广西家佰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关联关系证明;关于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材料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四已被我局撤销,撤销决定均已生效。引证商标一、四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主动声明放弃“动物寄养”服务。故我局在“动物寄养”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的商标权利冲突已不存在。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五在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凡
    张学军
    王瑞瑾

    2020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