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食所”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7283549号“中介食所”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5494号

       

      申请人:杨芥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83549号“中介食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并没有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且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申请商标的使用宣传材料;申请商标获得的版权登记证书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介食所”使用在咖啡馆、餐厅等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之情形。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凡
    张学军
    王瑞瑾

    2020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