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课力教育QKL EDUCATI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7235010号“巧课力教育QKL EDUCATIO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5477号

       

      申请人:北京巧课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35010号“巧课力教育QKL EDUCATI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403768号“巧课力”商标、第8741296号“波波丽巧克力”商标、第27312381号“巧课利”商标、第18029349号“巧克力”商标、第16021716号“巧克力演艺教育中心 CHOCOLATE FACTORY”商标、第36762433号“巧克力美术馆 CHOCOLATE ART GALLERY”商标、第9819205号“OKL”商标、第34042032号“QKLSPORT”商标、第11343505号“图形”商标、第36933328号“图形”商标、第10310251号“欧凯罗 OKL”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六已经无效,对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再构成权利障碍。已有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一致的原则,申请商标也应予以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关于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申请人举办活动的图片;申请人微信公众号截图;申请人与诸多学员签订的服务合同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六已被我局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一、六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至十一在外观、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核定使用的学校(教育)、组织表演(演出)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在显著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玩具出租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在类似服务上相区分。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玩具出租、游戏器具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凡
    张学军
    王瑞瑾

    2020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