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6523678号“第三极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5964号
申请人:成都竞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原撤销被申请人:四川集佳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市集智汇华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理塘县农业技术推广和土壤肥料站
申请人因第6523678号“第三极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5777号决定,于2019年07月3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5年10月31日至2018年10月30日期间内的使用证据无效,因此,复审商标“种家禽;坚果(水果);鲜水果;新鲜蔬菜;活动物”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种家禽;坚果(水果);鲜水果;新鲜蔬菜;活动物”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同意转让证明。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原撤销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同意转让证明;许可协议;聊天记录;产品宣传图片。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四川集佳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08年1月22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1类“谷(谷类);小麦;植物”等商品上,经审查于2009年12月7日获准注册。商标专用期至2019年12月6日,现处于宽展期内。复审商标于2019年8月6日经核准转让至成都竞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名下。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申请人在2015年10月31日至2018年10月30日期间内是否在“种家禽;坚果(水果);鲜水果;新鲜蔬菜;活动物”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的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本案中,微信聊天记录未显示复审商标,且在案证据亦不能证明微信使用者与申请人或复审商标被许可人之间的关系;产品宣传图片为申请人自制证据,且部分未显示复审商标,综合其他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2015年10月31日至2018年10月30日期间内在“种家禽;坚果(水果);鲜水果;新鲜蔬菜;活动物”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种家禽;坚果(水果);鲜水果;新鲜蔬菜;活动物”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金艳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