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20010415号“梦境互动 Dream
Interaction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5821号
申请人:北京龙拳风暴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天津梦境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1月10日对第20010415号“梦境互动 Dream Interac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名称本身缺乏显著性,作为商标使用无法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误导误认,不应予以核准注册。“梦境连接”为行业内较为知名的品牌名称,申请人在很早就已经使用,被申请人抢注这一商标,已构成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事实。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合同(业务、采购、外包、参展);发票;活动参展照片及微信截图;公司简介及网址、微信号、微博补充说明、合同列表。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一、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05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2017年09月21日获准注册在第42类平面美术设计等服务上,现处有效期内。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在2014年5月1日以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获准注册,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依据当事人理由、事实和请求,我局现对焦点问题作如下归纳及审理。
一、争议商标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我国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主要是指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本案中,申请人所述理由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争议商标“梦境互动”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之情形。
二、争议商标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案中,申请人虽称争议商标“梦境互动”不具有显著性,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对该主张予以支持。我局认为,争议商标由汉字“梦境互动”以及英文“Dream Interaction”组成,使用在平面美术设计等服务上,尚可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具有显著特征。因此,争议商标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三、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之情形。我局认为,首先,本条规定的在先权利,是指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包括商号权、著作权、姓名权等。本案中,申请人未明确其享有除商标权外的其他何种在先权利,故申请人关于被申请人损害其在先权利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且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是指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2013年《商标法》对于在先使用商标的保护是以该商标在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之前已经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并为一定范围内相关公众所知晓为适用条件。本案中,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中大部分证据显示的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或未显示时间,综合申请人所提供的全部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平面美术设计等服务相同或类似的行业内,“梦境连接”已经作为申请人的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经过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抢注其在先使用商标的理由不能成立。
因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等有关规定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其它实体条款中,我局在作上述裁定时已予综合考虑,故不再赘述。申请人援引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是规范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行为的原则性法律条款,不属我局法定职能审理范围
申请人的其他评审理由亦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倩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