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14662664号“二当家”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5962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张益处
委托代理人:芜湖远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朱文颖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14662664号“二当家”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1549号决定,于2019年06月2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5年9月3日至2018年9月2日期间内的使用证据有效,因此,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并未在指定期间有效使用复审商标,且申请人至今仍未看到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综上,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申请注册成功后,被申请人一直在核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上使用,尤其是在餐饮相关服务方面,被申请人更是从未间断的持续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标使用。综上,被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复审商标授权书及被授权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2、成都二当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签署的与复审商标宣传推广有关的协议以及与协议对应的付款凭证、发票;
3、“二当家”部分分店营业执照复印件及餐饮门店照片;
4、复审商标相关户外、网站广告宣传情况。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局委调取了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该证据基本上被申请人在复审期间提交的证据所涵盖。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与复审商标缺乏关联性,且证据全部为复印件,无法确认证据的真实性。且使用的商标图样与注册图样严重不符,其全部证据不能体现真实使用的客观事实。因此,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为被申请人所有,于2014年7月10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43类“日间托儿所(看孩子);餐厅;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养老院;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上,经审查于2015年8月28日获准注册。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被申请人在2015年9月3日至2018年9月2日期间内是否在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的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本案中,证据1授权书显示被申请人授权成都二当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独家使用复审商标。证据2被授权人成都二当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分别与成都万旗科技有限公司、成都迷彩牛科技有限公司等签署的相关服务协议对应发票,加之证据3餐饮门店照片和证据4部分网站截图,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2015年9月3日至2018年9月2日期间内在其核定使用的“餐厅”服务上进行了使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养老院;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与“餐厅”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且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2015年9月3日至2018年9月2日期间内在“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养老院;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餐厅”复审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金艳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