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5804069号“共建网17GONGJIA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5485号
申请人:北京信通太合广告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04069号“共建网17GONGJI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010135号“共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35、42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申请商标在第35类全部复审服务上已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在第42类上指定使用的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显著文字构成上相近,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可与引证商标在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2类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凡
张学军
王瑞瑾
2020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