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5775734号“UON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5073号
申请人:克拉玛依市尤龙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75734号“UO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682956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发音等方面存在区别,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有明确识别字母“UONG”加以识别,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均存在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