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4842656号“DAGENG STEEL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5072号
申请人:江苏大庚不锈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德同知识产权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42656号“DAGENG STEE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85696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营业执照、公司情况说明、引证商标所有人的百度企业信用信息及百度百科、新闻报道、投资协议书、关联关系说明、政府信息公开、新建项目备案登记信息、招聘信息、投产计划说明、中国供应商网页、商标欧盟授权证书等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有明确识别文字“DAGENG STEEL”加以识别,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表达含义、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均存在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