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6444989号“C24”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6677号
申请人:贵州金维益大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源天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44989号“C24”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成立于2018年,主营刺梨产品,刺梨是贵州省脱贫攻坚主推产业。申请商标中的“C”指的是刺梨的拼音首字母。“24”指的是24小时、24节气。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C9”、“C21”等与本案情形相近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公司介绍、购销合同、检验报告、申请人获得的荣誉等证据。(以光盘的形式)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标识“C24”仅由普通印刷体形式的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成,整体上不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用作商标缺乏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禁止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余商标注册情形与本案情况不同,其被核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海珍
张悦
黄会芳
2020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