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宇通”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5797117号“金宇通”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5048号

       

      申请人:北京世纪金宇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瑞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97117号“金宇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389009号“金宇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817366号“金羽通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含义等方面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待引证商标一撤销后再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我局已作出商标撤三字【2019】第W055745号决定,决定引证商标一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见2020年2月27日刊登的第1685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撤销,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集成电路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电子芯片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引证商标二为图文组合商标,依据消费者的认知习惯通常将汉字“金羽通”作为引证商标二的主要识别部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的主要识别部分呼叫及首尾汉字相同,仅相差中间汉字,在词汇构成特点、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商品不类似,在其余商品上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集成电路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