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IMPARIS ELRAVI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7371293号“KIMPARIS ELRAVI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5469号

       

      申请人:福建金山大道健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联瑞瑞丰(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71293号“KIMPARIS ELRAVI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臆造词,为申请人所独创的,含义独特而丰富,显著性强,并非直接代指者外国地名,不会使公众对商品产地产生误认,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申请商标使用材料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PARIS”为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其在申请商标中较为突出,未形成区别于外国地名的其他含义,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
      另,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和可使用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凡
    张学军
    王瑞瑾

    2020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