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6162439号“创设集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6625号
申请人:重庆创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顾迪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62439号“创设集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结合企业字号及商业惯例创意而来,具有独创性,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误认,申请商标的注册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且经查询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有获准注册的情形,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建立一一对应关系,应予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发票、宣传图片等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包含“集团”,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故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佳
牛嘉
张超
2020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