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伯乐君”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6816132号“伯乐君”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6777号

       

      申请人:西咸新区泾河新城伯乐君课外培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16132号“伯乐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538880号“君伯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的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其他与本案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在先有效的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学校(教育)、教育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伯乐君”与引证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君伯乐”在文字组成、排列、呼叫上近似。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材料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依据个案审理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申琼珊
    乔烨宏
    胡朋娟

    2020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