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5687245号“MAYVINCI BIOMIMETIC
TECHNOLOG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6775号
申请人:大脚掌处理中心
委托代理人:阿布-格扎拉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87245号“MAYVINCI BIOMIMETIC TECHNOLOG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123193号“享家美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图要素及文字组成、排列、呼叫上存在一定区别,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上,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申琼珊
乔烨宏
胡朋娟
2020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