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2244184号“中晶ZHONG JIN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5042号
申请人:天津中晶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市尚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244184号“中晶ZHONG J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467798号“中晶LUXONLED及图”商标、第6066497号“ZHONGJ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外观等方面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推广已具有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申请人将对引证商标一、二提起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程序,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一张载有宣传海报、拍摄、印刷宣传册的合同、发票、广告合同、微信公众号及域名注册资料、行业协会、品牌影响事件、展会效果图、主办方介绍、商标使用情况、新闻报道的光盘。
经审理查明:
1、我局已作出商标撤三字【2019】第W046716号决定,决定引证商标一在水暖装置商品上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见2020年2月20日刊登的第1684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
2、我局已作出商标撤三字【2019】第W039134号决定,决定引证商标二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见2020年1月6日刊登的第1678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撤销,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管道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灯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