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6699082号“康乐99”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6102号
申请人:四维杰创健康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99082号“康乐99”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9884号商标、第7157261号商标、第18532750号商标、第6515993号商标、第10731440号商标、第13020654号商标、第13020660号商标、第14492606号商标、第15935499号商标、第30666455号商标、第3066456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经长期宣传使用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保健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核定使用的按摩、疗养院、医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云娜
王志焕
张 静
2020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