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6679533号“余柑”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6118号
申请人: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79533号“余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相关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人已成功注册了系列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商标的延续,应当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持续使用和宣传,拥有了稳固的消费群体,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由柑产品销售的合同及发票、申请人签订的由柑品牌广告合同以及宣传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余柑”是一种药用植物,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使用性和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云娜
王志焕
张 静
2020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