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4855337号“邦德”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6120号
申请人: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55337号“邦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516832号商标经驳回复审程序,已被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孟云娜
2020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