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6767141号“优翼智汇”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6123号
申请人:成都优翼智汇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宏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67141号“优翼智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60298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人与引证商标商标所有人为关联公司,已签订共存协议。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共存声明、申请商标的使用情况等。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有所差异,且引证商标所有人成都脉讯科技有限公司已同意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孟云娜
王志焕
张 静
2020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