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5344522 - 商评字[2020]第0000046375号 - 申请人:光程研创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 .)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5344522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6375号

       

      申请人:光程研创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 .)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4452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90166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设计及整体视觉效果上有所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在第42类技术研究服务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于近日被申请撤销其注册。申请人恳请核准申请商标在第42类全部指定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及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经其使用的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思
    张学军
    孙向琪

    2020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