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国际注册第1462338号“EXPLE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6893号
申请人:EXPLEO GROUP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62338号“EXPLE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14466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正在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商议商标共存事宜,一旦引证商标转让至申请人名下,将不再构成权利冲突。申请人请求依法核准申请商标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领土延伸保护请求。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所有人与申请人并非同一主体。且引证商标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媒体和互联网上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思
张学军
孙向琪
2020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