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国际注册第1451881号“THE BEAUTIFUL
FACT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6365号
申请人:BJT INTERNATIONAL CO.,LTD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51881号“THE BEAUTIFUL FACT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臆创。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70607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显著识别部分、呼叫、含义及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接受对申请商标在零售及批发相关服务上的驳回。与引证商标及其它包含"the beautiful"修饰性文字的商标已经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并存注册。申请人请求依法核准申请商标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领土延伸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销售代理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含有"the beautiful",在字母构成及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服装的批发服务;服装的零售服务等含有"批发"和"零售"的服务项目上,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思
张学军
孙向琪
2020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