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NESCA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5387997号“ONESCA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6896号

       

      申请人:奥齿泰种植体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87997号“ONESC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公司早在1996年即开始研制生产牙科种植体产品,并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的牙种植解决方案。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575234号商标、第26506576号商标、第26518995号商标、第28259401号商标、第31490053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44458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文字构成及表现方式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在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字母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思
    张学军
    孙向琪

    2020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