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Comic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5485214号“WeComic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6544号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85214号“WeComic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750580号“WeComic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经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现处于撤销程序中,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的商标流程页、引证商标未使用的初步网络搜索结果页、缓裁申请等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在“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计算机外围设备;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便携式计算机;计算机;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平板电脑”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商标撤三字[2019]第Y022483号决定不予撤销,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WeComics”与引证商标文字“WeComics”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同,且含均无消费者能够普遍认知的确切含义,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手机壳;电子出版物(可下载);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计算机外围设备;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王觉菲
    周 铁兵

    2020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