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5294693号“灵契”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6543号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94693号“灵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灵契》是申请人一方在先出品及连载播放享有在先权益及利害关系的证明动漫作品名称,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472366号“灵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系其不当注册,申请人已提起无效宣告申请,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恳请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百度等网页介绍、动画项目合作框架协议、网络播放情况、百度贴吧、相关报道、引证商标的代理机构工商信息、引证商标注册人售卖商标信息及其申请注册商标的列表、无效宣告申请书及缓裁申请等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灵契”与引证商标中文部分“灵契”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首饰盒;珠宝首饰;手表”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贵重金属合金;首饰盒;项链(首饰);珠宝首饰;手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王觉菲
周 铁兵
2020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