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6232073号“力士莱斯RIKISHI ROYC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8080号
申请人:力士莱斯能源(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32073号“力士莱斯RIKISHI ROYC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国际注册第1215841号商标、第21387249号商标、第14132431号商标、第18839516号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整体可以形成区分,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赵婷婷
曲红阳
陈雪青
2020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