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洛蒙美YiroMon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5225756号“伊洛蒙美YiroMon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6542号

       

      申请人:广州力欣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25756号“伊洛蒙美YiroMon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387393号“伊洛美”商标、第12387398号“伊洛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二、在先已有同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的案例,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同样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伊洛蒙美”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伊洛美”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香精油;洗面奶;动物用化妆品;空气芳香剂;清洁制剂;牙膏;干花瓣与香料混合物(香料)”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香皂;美容面膜;去污剂;香精油;口气清新片;干花瓣与香料混合物(香料);宠物用除臭剂;空气芳香剂”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净化剂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在先注册商标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王觉菲
    周 铁兵

    2020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