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5190609号“CHURCH HILL”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6540号
申请人:富豪葡萄酒产业酒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90609号“CHURCH HIL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34518589号“Church Hil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注册审查程序中已被依法予以驳回。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已不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贾秋实
2020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