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URCH HIL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5190609号“CHURCH HILL”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6540号

       

      申请人:富豪葡萄酒产业酒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90609号“CHURCH HIL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34518589号“Church Hil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注册审查程序中已被依法予以驳回。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已不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贾秋实

    2020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