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KAW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国际注册第1450178号“IKAW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6533号

       

      申请人:IKAWA LTD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50178号“IKAW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8701848号“ITAW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电炉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经商标撤三字[2019]第W037530号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674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豆烘烤机、咖啡烘焙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灯、车灯等商品不在同一商品类似群组,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1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王觉菲
    周 铁兵

    2020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