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弄玉坊”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4983304号“弄玉坊”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8236号

       

      申请人:姑苏区弄玉坊玉雕工作室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车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83304号“弄玉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327747号“弄玉”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922145号“弄玉”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周 铁兵

    2020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