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7032885号“富谷”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6144号
申请人:大连富谷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辽宁智投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32885号“富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自行设计,是图形的设计,不属于对汉字的不规范使用。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汉字“富”为不规范汉字,将其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容易混淆人们特别是中小学生对语言文字的认知,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云娜
王志焕
张 静
2020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