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3051989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9714号
申请人:中化兴中石油转运(舟山)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05198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08381号图形商标、第2933137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申请人期满未续展的第811932号“XZ及图”商标相同,引证商标一注册时并未判定与该商标近似,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不应被驳回。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被相关公众熟知,不会导致混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注册证、作品登记证书、信封图片、竣工档案目录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注册并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视觉效果、给予相关公众印象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货运、货物发运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货运、运输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申请商标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并存使用在货运等服务上不致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管道运输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在该项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得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人所称申请商标与申请人期满未续展的第811932号“XZ及图”商标完全相同,理应获得注册,我局认为,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不同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商标专用权,其先后注册的商标之间不当然具有延续关系。且申请商标提出注册申请的时间距其第811932号“XZ及图”商标失效时间已近两年七个月,申请人该主张没有事实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管道运输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货运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颖
段晓梅
赵齐朝
2020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