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2370011 - 商评字[2020]第0000045702号 - 申请人:德怀尔仪器仪表公司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2370011号“图形”(三维标志)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5702号

       

      申请人:德怀尔仪器仪表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赛嘉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370011号图形(三维标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是使用在压力计、压差计面板上的立体商标,其本身具有显著性,可以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二、申请商标已在多个国家和地区被核准注册。三、申请商标通过在中国的长期使用进一步增强了其与申请人之间的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他仪表厂商公司网页、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注册注册情况、销售发票、参展发票及参展照片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三维标志,使用在指定的压力计、压差计(测量仪器)复审商品上,易被相关公众识别为仪表面板的组成部分,认为是对其指定商品外观、形状的描述,且申请商标中的平行直线和凸起的矩形部分并未给相关公众带来产品属性之外的新的视觉印象,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标示商品来源的商标加以认知,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故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禁止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经有效的宣传使用,相关公众已经将之与申请人紧密唯一地联系在一起,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商标确权具有地域属性,申请人所述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注册商标情况不能不能作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三毛
    张悦
    尤宏岩

    2020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