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达 TIAND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7559997号“天达 TIAND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9679号

       

      申请人:辽宁天达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59997号“天达 TIAND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737349号“汇世行及图”商标整体在构成、呼叫上具有差异,整体可以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颖
    段晓梅
    赵齐朝

    2020年03月18日

上一篇:已是第一篇 下一篇:已是最后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