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号仓 10TH STOREHOUS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4229681号“拾号仓 10TH

    STOREHOUS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9677号

       

      申请人:南京万象瑞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229681号“拾号仓 10TH STOREHOUS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415246号“十号仓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并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已被撤销,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606980号“空间工房 STORAGE HOUSE及图”商标、在第25类商品上的国际注册1414766号“STOKEHOUS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呼叫上有差异,整体可以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颖
    段晓梅
    赵齐朝

    2020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