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国际注册第1447674号“KARIZ”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5710号
申请人:RAHMANI GROUP S.P.A.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47674号“KARIZ”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85300号“卡尔金Kariz及图”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故其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2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独任审查员:牛三毛
2020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