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mc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国际注册第1449105号“emc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5708号

       

      申请人:EMWAY SINGAPORE PTE.LTD.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49105号“emc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895014号“emc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依法转让至申请人名下,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注册人现为同一主体,故二者之间现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8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独任审查员:牛三毛

    2020年03月18日